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县,住河南省新乡县**镇******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2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牌小型轿车(豫B*****),沿新乡县***镇**线由南向北行驶被新乡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某的以内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乙醇定量检测为9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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