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派出所**社区,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 RU00**小车上路行驶,21时20分许,途经新邵县**镇**桥桥头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4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将刘某某带至新邵**医院抽血送检。
2020年9月17日,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刘某某处提取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43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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