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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新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601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永新县********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12月4日经永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泯 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趁蒸善美饭店的老板午休,窜至店内,打开店内收银台抽屉,将抽屉里的1900元钱盗走。

2、2019年7月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窜至永新县湘赣**城**栋**号刘**家,趁刘**不在家,只有小孩在家,溜门进入,在刘**家二楼卧室床头柜内盗走现金135元。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赃的情节,且刘**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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