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1989********,汉族,本科文化,鹰潭市**银行职员,住江西省鹰潭市凯翔都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6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晚上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汽车沿鹰潭市鹰东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麒麟东大道路段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交警随即将其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省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26mg/100ml,系醉酒。
刘某某在接到交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7月18日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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