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XXXXXXXX863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XX镇XX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泌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晚上九点钟左右,刘某某酒后驾驶其红色奇瑞轿车(车牌号云EXXXXX)从泌阳县北环回泌阳县XX乡XX街,当车行至泌阳县南汉风公园北侧东西路时,被泌阳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查获,后被带至泌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722号检验报告: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14mg/100ml。
综上,承办人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无前科,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酒精含量较少,无危险驾驶罪的加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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