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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吉GR***4号车辆在光明街与三合路路口交汇处被巡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6.5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表示悔罪,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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