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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1〕39号

刘某某,男,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220*********,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现住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15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21时29分,刘某某驾驶吉*****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鹤大线1002公里+100米处,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测酒仪,现场呼气检测118.5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刘某某的血液样本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8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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