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0835,汉族,**党员,**文化,现在江西省**学院**处工作,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现住宜春市袁州区***路**花苑*栋*单元***室。2020年8月1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晚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赣C*****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朋友至袁州区袁山中路*****饭店吃饭,期间刘某某饮用四两左右白酒。当晚21时许,刘某某独自驾驶赣C*****摩托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路与***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前路段时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103mg/100ml,后经抽血送至宜春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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