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74********,汉族,小学,农民,住XXX山东省金乡县**村,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4日至3月6日,XXX党支部书记张某某为化解矛盾委托为该村村民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采伐该村村南地里的树木。后刘某某在无采伐证情况下滥伐树木,后经勘验刘某某所伐树木共计203棵共计27.3937立方米。
现有证据还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患有**综合征。急性支气管炎,系乙肝病毒携带者,需长期治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受XXX村干部委托,为调解村民间的矛盾砍伐树木,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身体确有**综合症等病,家庭困难,且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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