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住邵阳市大祥区**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自家门前道路上驾驶牌照为湘******的小型轿车,从前坪移动至家门口时,未注意观察道路安全状况,将正在道路上玩耍的其本人幼子刘某乙碾压,经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并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邵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当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调解,其妻子涂某某(被害人母亲)对刘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并书面请求检察机关对刘某甲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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