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我院于2020年4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7时53分,刘某甲驾驶湘******小型面包车,在保靖县**镇**村村部门口实施倒车时,与车后行人刘某乙发生碰撞,刘某乙被刘某甲所驾驶面包车压到车底受伤,后经送往花垣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聘请湘西州天顺司法鉴定所对死者刘某乙进行死亡原因鉴定,鉴定结果为死者刘某乙系交通事故中出现骨盆骨折、右髋关节脱位并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左股骨骨折及右侧第7、8肋骨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在此事故中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当事人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
本院认为,刘某甲因疏忽大意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案发后,刘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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