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垣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垣曲县**医院**,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镇**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垣曲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处先后借款300万、250万,月息3分,后经刘某甲介绍,王某某又从刘某甲作为股东的裕仓小额贷款公司以房产转让协议的方式借款200万,合计750万元。2019年2月底,刘某甲打算通过诉讼途径要求王某某偿还债务,经咨询律师,得知如果想要一次起诉王某某偿还750万元的话,就得和裕仓小额贷款公司签一个债权转让协议,并需王某某签字认可。
3月17日下午,刘某甲拿着拟好的房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经裕仓小额贷款公司盖章同意后,电话联系王某某,准备让其签字认可。当天晚上6、7点左右,刘某甲、王某乙在祥龙大厦楼下见到王某某后,三人一起去了祥龙大厦15层王某某的办公室。刘某甲和王某某就签字一事进行协商,协商中王某某将从刘某甲手中要回的105万元利息款欠条撕碎扔掉,拒绝在房产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二人发生撕扯致王某某受伤;晚11、12点左右,王某乙离开到楼下刘某甲车里后,刘某甲和王某某二人在办公室发生对峙,次日凌晨2、3点左右,刘某甲和王某某相继离开。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9年4月2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垣曲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刘某甲在向王某某索要债务的过程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垣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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