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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项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刑二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项,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82819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住夏县泗交镇马家庙村马家庙组X系该村村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项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6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项使用铁猎夹在山西省夏县泗交镇马家庙村官道沟自家栽种的杨树地里先后两次捕猎野生动物,共计捕获野兔1只,野鸡2只。2020年2月26日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泗交派出所民警在线索排查时,在刘某项家中查获铁猎夹五十六个,该刘主动供述自己的在2017年的非法狩猎行为,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项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项不起诉。

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治安大队扣押的五十六个铁猎夹予以没收后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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