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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75********,汉族,初中文化,萍乡市**区**乡**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坊**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萍乡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侯审。

本案由萍乡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0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太阳升村多次收购刘某甲等人非法狩猎的麂子、石蛙、菜花蛇、野猪等野生动物,然后出售给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获利。其中收购刘某甲(已判刑)11只麂子、3只野猪、1条菜花蛇;刘某乙(已判刑)7只麂子、2只野猪;严某某(已判刑)10只麂子;陈某甲(已判刑)约700只石蛙、4条菜花蛇;陈某乙(已判刑)472只石蛙;陈某丙(已判刑)160只石蛙;韩某某(已判刑)566只石蛙;刘某丙(已判刑)359只石蛙、3只麂子、1只竹鼠;陈某丁(已判刑)110只石蛙;何某某(已判刑)460只石蛙;共计收购2827只石蛙、31只麂子、5只野猪、5条菜花蛇、1只竹鼠。2019年8月27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缴非法所得38344元。2020年9月15日,刘某某主动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共计302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主动赔偿国家经济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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