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0017,汉族,**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栋*号,现住地为江西宜春市袁州区***路***号**外滩*栋*单元***室。2020年9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9时13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赣C*****号小车至宜春市袁州区***路***小区大门口搭载上其朋友**后,刘某驾车左转掉头过程中与被害人谢**驾驶的搭载其妻子彭**的宜春临时****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谢**受伤,彭**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4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谢**、彭**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刘某立即拨打120及报警并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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