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茶元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邵阳市**路**路交叉口地段时,被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的民警查获。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20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