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派出所管内,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驾驶吉A*****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绿园区红领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革新路交汇处东50米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2.15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无前科劣迹,系初次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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