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区**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区**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望都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望都县**有限公司上班时,因工作需要统一保管陈某某等人的手机,刘某某因经常用陈某某的手机购物所以知晓其手机及支付密码,刘某某通过转账方式窃取陈某某6000元人民币,用于还个人欠款。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人退回陈某某6000元人民币,陈某某及妻子均表示谅解刘某某,同意对其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赃情节,并获得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妻子罗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 决定对其作认罪认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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