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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树军)(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现住北票市**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由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6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北票市大板镇黄土坎村时运沟组梁玉林家先后砍伐树木23棵,立木蓄积10.5466立方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被侦查人员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后能及时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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