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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生于1942**月**日,身份证号:6226271942********,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甘肃省西和县**镇**村**号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邻居安某某因地界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刘某某用铁锨将安某某左腿打伤。经西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之意且向被害人安某某赔偿了部分药费,并取得了被害人安某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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