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镇**村**组**号。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下午,刘某甲驾驶“城市宝贝”牌二轮电动车搭载姐姐刘某乙(本案被害人)由宣汉县**镇**镇**村**往**村*组方向行驶,即日17时10分许,该车行驶至**镇**村**组一小地名为**处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刘某乙死亡、刘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宣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乙无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且被害人系被不起诉人近亲属,被害人亲属已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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