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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永和)(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29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积石山县人,住积石山县**乡**村**社**号,无业、无前科。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N1J298小型轿车从临夏市**路万达酒店由南向北至刘临路后左转由东向西行驶至临夏市第一中学门口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2.5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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