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泽)(公开版)_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永仁县**乡**村委**组。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盗窃财物,翻墙进入某某村委会永仁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罗某某家民宅,在一楼翻找财物时中罗某某回家,刘某某遂跑到二楼一房间躲避,在从该房间跳窗逃跑时被罗某某当场抓住并扭送至某某村委会。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系犯罪未遂,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