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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洋)(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7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工程处**,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旅顺口区**街道红绿灯附近道边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互相厮打,后刘某某捡起一块土块打向李某某面部,造成李某某面部受伤。2019年12月27日,经法医鉴定:李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伤二级;其鼻骨骨折属轻微伤。

案发后,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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