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泰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表,现住地新泰市**街道**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路路口被查获。后经抽血检测,刘某甲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20年4月11日被现场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经调查,刘某甲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和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不大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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