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济方)(公开版)_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村**片**号**室(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镇**村委**组**号)。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因传唤未到案再次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村**片**号**室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怀疑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拿走其手机,双方发生冲突。杨某某先持布鞋殴打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头面部两下,被害人陈某某参与殴打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则持挂在胸前的小刀挂饰项链划伤被害人陈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体表缝合创口累计长17.5cm,其中头皮和面部缝合创口累计长8.9cm,评定为轻伤二级;枕部头皮下血肿,评定为轻微伤;综上,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乡**村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何某某、范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7、户籍证明、关于到案经过的说明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