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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浩)(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前妻冯某某因为向刘某某索要土地征用赔偿款,在定边县**镇**村村委会被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匕首捅伤。后冯某某被**村委会的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救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协议,被害人冯某某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被害人冯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2019年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后因刘某某家在**镇**村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有部分土地补偿款,后冯某某认为该土地补偿款有自己的一份,故与刘某某多次因为土地补偿款发生争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积怨越来越深。2020年1月3日,冯某某又到**村委会索要土地补偿款,村委会通知刘某某解决此事情,因为多次的矛盾激化,刘某某到村委会后用匕首将冯某某的腹部划伤,刘某某表示其只是想吓唬吓唬冯某某,并不是真的想伤害冯某某,后冯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犯罪行为,从伤情鉴定情况看,捅伤冯某某的力度和深度系划伤而非致命性的捅伤,因双方育有一女,双方为了孩子的未来发展自愿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协议。

该案系家庭、经济纠纷引发的矛盾,双方均有过错,女方在离婚后还继续想要男方的土地赔偿款,属于有过错在先,但即使被害人有过错,刘某某也不应该用刀捅伤被害人。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案,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双方均表示为了孩子和双方以后的相处,不想孩子的未来因为此案受到影响,冯某某不再追究刘某某的责任,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理。结合该案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受伤程度,被害人的意愿及谅解情况,充分证明双方矛盾已经化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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