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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海峰)(公开版)_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隰县人民检察院

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隰检刑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979********,汉族,初中文化,隰县**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现住隰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曹某某,山西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晚,因隰吉高速LJ5标段要在隰县午城村南家塔(又名某某某)修一条便道,地表附着物树木需要砍伐,隰县**村村委主任肖某某在村委会议室安排刘某某具体负责此事。随后肖某某又告诉刘某某砍伐树木需到县林业局办理采伐手续。2019年6月25日至6月27日,刘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代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郭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崔某某使用油据、斧头、卷尺等工具,将位于隰县午城村小地名南家塔的山坡上,隰吉高速LJ5标段准备施工已做过标记的侧柏树砍伐145株,同时截成1.5米至2.8米不等的原木245根。之后,刘某某又雇王某某等人将砍伐的原木搬运到村民孟某某家院内存放。2019年9月15日被隰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查获。后经山西**林业有限公司鉴定:隰县**村南家塔(又名某某某)滥伐林木全部为侧柏,共计原木245根,原木材积11.294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8.8240立方米。滥伐范围内原有乔木(侧柏)被砍伐,使区域内森林资源减少,林地水土保持、防风固沙防护功能受损。

2020年4月,项目部取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资许准【2020】275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了采伐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物证;3.书证、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等;6.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办理了采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柏树木材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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