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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海)(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路**村**组**号。该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本院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的妻子袁某陕B****1大车,在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抵押贷款,后因为还款问题,垫富宝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将袁某告至耀州区人民法院,同年7月4日经过调解,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袁某于2016年7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16000元,违约金1800元,以上合计17800元。

2016年6月23日垫富宝公司又给咸阳**商贸有限公司一份委托追偿协议,让博轩公司对袁某的欠款进行追偿。2016年7月13日王某乙郑某某邵某甲米某某许某某等五人驾驶别克车到铜川找到陕B****1车,并采取了非法的手段控制了该车,后王某甲接到司机刘某的电话求救,便和张某某(另案处理)一起驾车在耀州区***路段截停了陕B****1车,并用铁锨将邵某甲郑某某打伤,又用石块将王某乙打伤,期间王某甲还打电话叫来了张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还殴打了王某乙,后王某乙等人离开,王某甲让张某某将王某乙别克车开走,让刘军将陕B****1车开走。经法医鉴定:王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7月11日王某甲向被害人王某乙邵某乙等人进行了赔偿,赔偿金为159000元,被害人并向王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向被害人赔偿,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客观上有严重违法行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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