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89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礼泉县***村**,村民。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朋友在咸阳市渭城区乐育路附近路边摊喝酒,同日23时许喝完后,刘某某驾驶陕AG***号小型轿车准备回礼泉,沿乐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乐育路立交桥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随后在咸阳市中心医院对刘某某的血样进行提取,后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定量结果为97.49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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