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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炜)(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县**乡**村**委**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2时05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陕J****5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燕沟南城一品路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19】毒鉴字第2117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0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有以下量刑情节:1、血醇浓度为139.07mg/l00ml;2、醉酒驾车行为系被查扣;3、认罪悔罪4、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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