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性,19**年4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乡**村2组46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田**,男性,1989年5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乡**村3组,因涉嫌诈骗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在网上购买木梳、刷子、眼镜、水杯、枕头等物品,伙同被不起诉人田**于2020年4月7日早上来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集市,田**在集市上发放眼镜、鞋刷等小物品将人们聚集起来,刘**称自己口渴,让大家拿出五元或十元钱给自己买水喝,收到钱后将水杯发放给拿钱的群众同时将钱返还,得到大家信任后,刘**开始介绍枕头的功效,并称谁能请他们吃饭就将枕头送给他,围观的群众以为收到钱后还会像之前一样将钱返还,就将携带的现金交给刘**、田**,二人收到钱后以回车取枕头的名义驾车离开,刘**、田**在清河区张相镇集市共骗取人民币共计4990元。2020年4月12日,刘**、田**在沈阳市康平县张强镇集市上用相同的手法骗取人民币共计2370元。刘**、田**共诈骗人民币7360元,二人将此款平分。案发后,刘**、田**将诈骗的钱款返还给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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