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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燕竹)(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路**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17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因土地租金纠纷发生吵打,刘某甲和刘某乙用柳树棍相互殴打对方,刘某乙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经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2020年6月5日,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乙59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7月14日,刘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鉴于刘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刘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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