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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爽)(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沈阳***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号1-1-1。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23时17分,饮酒后驾驶辽A*****号小型汽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青年大街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刘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7.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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