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交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亳州市沉香路与曹冲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测,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