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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猛)(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刑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107811988******** ,汉族,党员,中专文化,凌海市**业编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无力偿还个人债务,遂于2019年11月17日,对被害人齐某某谎称凌海市**镇政府有惠农政策,以合作社的名义买牛政府会将购牛款返还,购牛价格将高于市场价格,但需先将牛拉走后付购牛款,后刘某某与齐某某商定以52500元的价格向齐某某购买3头牛,约定在三个月内结清所有购牛款,齐某某同意后将牛运至刘某某指定的地点(凌海市**镇**村),后刘某某将该3头牛以33000元的价格出售,售牛款均被刘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销。经凌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诈骗财物价值52000元。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返还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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