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住**镇**村**排**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12月3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18时许,刘某某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滦州市油榨镇兴远矿西边约500米处地里用粘网非法狩猎,共捕获七只鸟,其中三只活体鸟、四只死体鸟。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非法狩猎捕获的三只鸟中,有一只活体蓝喉歌鸲、二只活体云雀,均属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蓝喉歌鸲1只,核算价值300元;云雀2只,核算价值600元;4只死体鸟,因特征不明显,无法确定其具体品种、保护等级及价值。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系初犯,狩猎的目的是本人观赏,捕捉的系“三有”野生动物且数量较少、价值较小,非法狩猎行为对本地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诱捕器、捕鸟网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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