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镇**村**组,住西乡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8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让人帮忙砍伐位于西乡县**镇**村**组自留山(小地名:**)上的林木,用于重修被洪水损毁的自家房屋。同年农历1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偿还修房的借款,又擅自让人帮忙砍伐自留山上的林木,部分予以出售,其余的运回家中自用。经现场勘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采伐林木伐桩共计228个,其中马尾松5个、栎类223个。2020年5月20日经西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刘某某在西乡县**镇**村**组**共采伐树木228株(其中马尾松5株;栎类223株),蓄积量共计27.82立方米(其中马尾松蓄积3.74立方米;栎类蓄积24.0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物证弯刀一把由本院保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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