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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玉卿)(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57*******,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D****汽车行驶至方城县拐河镇新曹庄附近道路时, 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测试,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1.6mg/100ml, 经鉴定, 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2.2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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