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梅河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25日,梅河口个体业主高某某到广州**服饰公司购买梦特娇服装,该公司工作负责人陈某某、销售员刘某某在没有梦特娇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按照高某某的要求,组织本公司人员利用本公司购买的白坯服装,贴上注册的梦特娇品牌商标,销售给高某某,销售额72850元,500余件。
被不起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非法所得2万元人民币,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退缴非法所得,认罪认罚。该民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良好,需要其继续工作。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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