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79********,汉族,大专文化,系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路**号,无前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17日被浔阳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4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看到都昌县**幼儿园视频监控以及广播系统采购项目对外招标,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江西****有限公司投标,另外借用江西****公司(王某某)和都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曹某某)进行投标,刘某某做好三家公司的标书和预算清单,将江西****公司和都昌***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参数设置不符合招标公告,最后刘某某所在的江西****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16.2553万元,盈利为16.5908万元。
2017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看见都昌县**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对外招标,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江西****有限公司,另外借用九江****有限公司(程某某)和都昌县****科技公司进行投标,刘某某制作三家公司的标书和预算清单,将九江****有限公司和都昌县****科技公司的技术参数设置不符合招标公告,最后刘某某所在的江西****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90.5663万元,盈利为12.4583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退还全部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㢧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情节,且刘某某是民营企业家,从保护民营企业出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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