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户籍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社区**号,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社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聪,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L****3的灰色海马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延湖路/胜利街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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