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5********,汉族,专科毕业,系扶余市广播电视管理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镇**街;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20年12月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2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0日,扶余市**电视台**刘某某在中国银行松原分行银行卡中心办理了一张中银卡,卡号:625890722********,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8,000元,截止2020年6月28日,实际透支本金数额为人民币2,336,920元,实际还款额为人民币2,236,559元,轧差后金额为人民币100,351元,超过还款时限,经过发卡银行两次以上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并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2020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结清该卡的全部欠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已将所欠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前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磐石,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503232416,汉族,专科毕业,系扶余市广播电视管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三岔河镇东北街;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20年12月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2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磐石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0日,扶余市广播电视台职工刘磐石在中国银行松原分行银行卡中心办理了一张中银卡,卡号:62589072201031063,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8,000元,截止2020年6月28日,实际透支本金数额为人民币2,336,920元,实际还款额为人民币2,236,559元,轧差后金额为人民币100,351元,超过还款时限,经过发卡银行两次以上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并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2020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刘磐石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磐石已结清该卡的全部欠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磐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被不起诉人刘磐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已将所欠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磐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前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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