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营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住营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营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防止其营山县**镇**村的土地里的玉米被鸟类啄食,遂将一张长9.7米,宽3.3米的捕鸟网挂在玉米地边。之后,刘某某使用该网先后捕获1只白颊噪鹛鸟及1只金翅鸟。2020年5月份18日9时30分许,营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该捕鸟网上提取1只鸟类死体和1根鸟类羽毛。经鉴定,1只鸟类野生动物(死体)学名为金翅,1根羽毛属于白颊噪鹛的羽毛,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另查明:刘某某未办理狩猎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要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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