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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红丹)(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因涉嫌诈骗罪,经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区的房屋被征收时,刘某某通过伪造营业执照的方式,骗取“住改非”征补偿款36520元。刘某某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在检察机关已自愿认罪认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扣押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案经过、公司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对于侦查机关扣押的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款36520元,建议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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