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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维军)(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秦安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20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晚零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同事在酒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欲返回**国际大酒店,行车至祖曲路与东五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血液乙醇含量为96.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认罪认罚又具有血样乙醇含量低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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