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现住吕梁市离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家属,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7日0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任刘某某驾驶晋J****8-晋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兴县奥家湾村泽源洗煤厂大门口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发生前溜,与前方正在给晋J****0-陕K****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盖篷布的樊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樊福云受伤,后送往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已和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一致,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属于初犯,交通肇事罪又属于过失犯罪,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前科劣迹,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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