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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英)(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双塔区南大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南塔分局取保候审。

援助律师杨木铎,系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下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独自一人在家中饮酒睡觉后,7月6日早上6时许,刘某驾驶辽N24W89小型面包车从新柳城小区往七道泉子镇方向行驶,至西梁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刘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l00mL。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朝营司鉴(2020)法毒鉴(酒)字第56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3lmg/l00mL,达到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2月27日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7902272312211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双塔区南大街175号楼1单元705室双塔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南塔分局取保候审。

援助律师杨木铎,系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下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独自一人在家中饮酒睡觉后,7月6日早上6时许,刘某某驾驶辽N24W89辽N****9小型面包车从新柳城小区往七道泉子镇方向行驶,至西梁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刘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l00mL。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朝营司鉴(2020)法毒鉴(酒)字第56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3lmg/l00mL,达到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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