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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莲红)(公开版)_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临淄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1月1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1日早8时2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临淄区**市场衣服布匹区域36号张某某的摊位盗窃价值200元红黑相间格子上衣一件。

2.2019年2月17日晚18时5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临淄区**市场衣服布匹区域16号牛某某的摊位盗窃价值380元的保暖长裙一件。

3.2020年4月4日晚20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临淄区**市场衣服布匹区域15号李某某的摊位盗窃价值共630元裙子两条、布匹一块。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全部退赃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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