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塔湾车行,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胡同**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租房)。系辽A****5小型轿车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22时45分,被不起诉刘某酒后驾驶112.6mg/100ml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塔湾街时,被交通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带回交警部门。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的静脉血样进行乙醇(酒精)检测,其酒精成分含量为11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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